(2015)肥东行初诉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钟以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以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肥东行初诉第00005号起诉人:钟以豹,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起诉人钟以豹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递交行政诉状,请求本院确认肥东县国土地资源局东国土告(2012)4号文件违法并予以撤销。经审查,本院认为,肥东县国土地资源局东国土资告(2012)4号文件系拟对肥东县店埠河马桥段综合治理工程需征收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可能涉及到的征地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安置补助标准等事项,向省级政府报批前征求意见的告知行为,该行为未对起诉人权利义务构成侵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钟以豹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国劳审 判 员 郑琳琳人民陪审员 韦国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红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略;……(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