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3号原告陈某。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因与被告钟某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而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陈某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陈熙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彦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