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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3号原告陈某。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因与被告钟某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而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陈某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陈熙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彦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