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某、杨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吴某某,男,生于1973年2月21日,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76年3月2日,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40余岁,汉族,干部,系被告杨某某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以被告已给付房租费3000元,剩余3500元房租费与被告达成了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