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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四川金太阳畜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与韩汝喜买卖合同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金太阳畜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韩汝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太阳畜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云强,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韩汝喜,男,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太阳畜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汝喜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韩汝喜未在其居住地,具体下落不明,无联系方式,也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韩汝喜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可对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四川金太阳畜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川县人民法院(2013)青川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姚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