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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罗军刚、罗军梅、牛群英、秦小燕、冯翠梅与仉惠诈骗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38号申请人:罗军刚,男,汉族,1980年6月19日出生。申请人:罗军梅,女,汉族,1981年7月19日出生。申请人:牛群英,女,汉族,1961年1月12日出生。申请人:秦小燕,女,汉族,1981年11月19日出生。申请人:冯翠梅,女,汉族,1960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仉惠,女,回族,1968年2月5日出生,长治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仉惠赔偿申请执行人罗军刚经济损失35000元、赔偿申请执行人罗军梅经济损失50120元、赔偿申请执行人冯翠梅经济损失92100元、赔偿申请执行人秦小燕经济损失20000元、赔偿申请执行人牛群英经济损失2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248元,以上共计220468元,但被执行人仉惠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仉惠有位于长治市长治市太行西街省建巷华苑南Ⅱ区X楼X房产一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仉惠名下位于长治市长治市太行西街省建巷华苑南Ⅱ区X楼X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给上述办理抵押、转让变卖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伟明执行员  陈志勇执行员  孔春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龚兆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