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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2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周艳与上海互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艳,上海互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2897号原告周艳,女,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周建新(系原告父亲),男,住上海市。被告上海互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朱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晓华。原告周艳与被告上海互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艳诉称,其系被告员工,2014年4月2日被被告总经理打伤。现因被告及侵权行为人未支付2014年8月21日至11月24日期间的工资,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开具因2014年4月2日发生第三方侵权导致2014年8月21日到2014年11月24日的收入减少证明。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争议的内容必须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由于原告要求被告开具收入减少的证明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雅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秦春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