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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滁民一终字第0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韩春宝与詹志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春宝,詹志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民一终字第012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春宝,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代理人:陈汉江,天长市司法局天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志林,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杨玉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博,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春宝与被上诉人詹志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0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05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怀虎代理审判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苏春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