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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林进军与上海景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景前实业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进军,上海景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景前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30号原告林进军,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刘奇,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景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加玉。被告上海景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马正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进军与被告上海景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景前实业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林进军于2015年1月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进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陆 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余珮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