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4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陆海新与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大宇分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海新,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大宇分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4401号原告陆海新,男。委托代理人李华,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大宇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669号公交总公司第一公司西区院内9栋三层。注册号610100200061091。法定代表人宋爱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大学,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西大街7-8号(城西村一组)。注册号320923000022711。法定代表人徐抑非。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海新与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大宇分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海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海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00元,剩余5984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赵新代理审判员 张彦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