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贵祥与雷文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祥,雷文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717号原告张贵祥,男,1965年8月1日出生。被告雷文明,男,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祥诉被告雷文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贵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祥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国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