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贵祥与雷文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祥,雷文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717号原告张贵祥,男,1965年8月1日出生。被告雷文明,男,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祥诉被告雷文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贵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祥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国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