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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银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梁开富犯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开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银刑初字第54-2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开富,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银川市。2014年7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辩护人蒋海山、王红,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银检刑诉(201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开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开富及其辩护人蒋海山、王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4日9时许,为解决劳资纠纷,被害人徐某甲酒后来到银川市宏鑫装饰建材城美诺散热器店门口与被告人梁开富之妻廉某某发生口角。10时许,被害人徐某甲与闻讯赶来的被告人梁开富发生争执,被告人梁开富用拳击打被害人徐某甲头部数次,将其打倒在地,又用脚猛踏被害人徐某甲头、胸部数次。被告人梁开富被周围群众拉开后,仍不罢休,对已被打倒在地的被害人徐某甲头部重踢一脚。被害人徐某甲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徐某甲系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并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压迫生命中枢继发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开富拳打脚踢被害人徐某甲头部致其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梁开富辩称,其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其打了他两巴掌,踢了他一脚,并没有在他胸部、头部打。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梁开富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被害人的死亡是醉酒、心源性心脏病、外力打击共同作用造成的,被告人梁开富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被告人梁开富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建议对被告人梁开富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4日9时许,为解决劳资纠纷,被害人徐某甲酒后来到银川市宏鑫装饰建材城美诺散热器店门口与被告人梁开富之妻廉某某发生口角。10时许,闻讯赶来的被告人梁开富与徐某甲发生争执,梁开富对徐某甲拳打脚踢,将徐某甲打倒在地,又用脚猛踏徐某甲头和胸部,梁开富被周围群众拉开后,仍不罢休,对已倒在地上的徐某甲的头部猛踢一脚,后徐某甲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徐某甲系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并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压迫生命中枢继发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的亲属与被告人梁开富的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梁开富的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梁开富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梁开富故意伤害一案,经报案人于2014年7月4日10时22分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北街办事处宏鑫建材城五区20号商铺美诺散热器店门口。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1)根据尸表检验及解剖检验所见损伤的形态特征、部位、损伤程度等,并结合病理检验、毒物检验结果分析认为,徐某甲全身多处损伤均系钝性损伤,系钝性作用所致,拳脚作用、磕碰擦蹭等可以形成;右口角内侧粘膜下出血及浅表挫裂伤拳击作用可以形成;右前胸壁无擦挫伤、其下局部皮下出血及右侧第3-7肋骨于腋前线处骨折(局部出血明显)系具有一定作用面的钝性物体(如足蹬膝垫)可以形成,左侧第5、6肋骨骨折(局部出血不甚明显)考虑系抢救时胸外按压所致。鉴定意见,徐某甲系头面部受到钝性外力的作用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并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压迫生命中枢继发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2)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害人亲属和被告人梁开富。4.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血醇检验鉴定报告、病理诊断报告书,证实(1)经检验徐某甲胃内容物中未检出常见安眠镇静药、有机农药及毒鼠强。(2)徐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mg/100ml。5.医院病历,证实被害人徐某甲于2014年7月4日12时许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6.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录像光盘及制作说明,证实被告人梁开富殴打被害人徐某甲整个过程的情况。7.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1)2014年7月4日早上,一名工人在大厅五区因向业主要钱在吵闹,其和保安过去,这名工人和男业主厮打起来,两个人都倒地了,那名男业主站起来后踹了那名工人一脚,其看见好像踹在头部,那名工人就不动了,其自己就打电话报警。(2)经马某某辨认被告人梁开富就是殴打被害人的人。8.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4日9点左右,其在天成市场巡逻,看见两个打架的人已经被拉开,其就把挨打的那个人拉出市场,过了一会,其看见那个人又回来了,手上拿着铁链,身上都是酒味,直接跑到五区发生矛盾的地方,一看对方店门已经锁了,他就在周围转着。他看见和他发生矛盾的人的老公过来,两个人就开始吵架,并相互厮打,挨打的那个人就对店老板说“我是黑社会的,我要叫一车人来,把你们打死。”店老板就冲上去先在那个人的头上捣了一拳,又朝对方的胸部踏了两脚,接着双方就倒地了,其和其他人就把他们拉开,拉开没两下,打人的人就过去在躺在地上的人头上踹了一脚。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4日9点左右,其在天成市场巡逻,看见两个打架的人已经被拉开,其就把挨打的那个人拉出市场,过了一会,其看见那个人又回来了,手上拿着铁链,身上都是酒味,直接跑到五区发生矛盾的地方,一看对方店门已经锁了,他就在周围转着。他看见和他发生矛盾的人的老公过来,两个人就开始吵架,并相互厮扯,一直吵到了五区20号美诺散热器商铺,挨打的那个人就对美诺散热器的店老板说“我是黑社会的,我要叫人来,把你们灭了。”店老板就冲上去先在那个人的身上捣了几拳,又朝对方踢了两脚,双方就倒地了,其和其他人就把他们拉开,打人的人就过去在躺在地上的人的头上踢了一脚,躺在地上的那个人再没动。10.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左右,其房子铺地砖,其就委托粱开富帮找人铺地砖。当时其购买了129块马可波罗的地砖和墙上铺的墙砖,粱开富就找了一个外号叫徐三的人铺地砖。地砖铺完以后,总共铺了127块地砖,剩下两块地砖被徐三拿走了。其还让徐三把地砖给其送回来,徐三答应了,结果一直都没给其,其就给粱开富说了,粱开富扣了徐三500元工钱,说等徐三把砖拿回来,再把钱给他。结果徐三一直都不把砖拿回来,而且一喝酒就跑去砸粱开富在宏鑫建材城里的店,其还劝过梁开富好几次,让他把钱给徐三结了算了,结果粱开富说他们搞装修的有原则,不能随便拿别人的东西。11.证人徐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1)2014年7月4日11时许,其在宏鑫建材城南门修车,建材城的小红给其打电话说“你兄弟被人打的不行了,人在小梁的店门口躺着。”其就过去看见徐某甲在地上躺着,120的医生在抢救,后徐某甲被120送到医院,经急救后医生说人死了。(2)经徐某乙对被害人死亡时的照片辨认死者就是其弟弟徐某甲。12.证人廉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4日早上8时许,其将宏鑫建材城五区的店铺打开后,徐老三满身酒气说要砸其的店,其就和他在店铺门口吵起来,建材城的保安过来把徐老三拉走了。其就回家找梁开富问是怎么回事,粱开富说徐老三偷了房主的两块瓷砖,扣了徐老三500元钱。其叫粱开富去店里把事情说清楚,其和粱开富到店后,粱开富碰见了从保安室出来的徐老三,粱开富给徐老三说“你把瓷砖还给我,我就把500元钱给你,”两个人说着说着,就吵起来了,粱开富先打了徐老三两巴掌,徐老三和梁开富就厮打在一起。在打的过程中,徐老三摔倒在地,其以为他是装的。13.被告人梁开富的供述和辩解,供认2014年7月4日9时许,其在景瑞园房子睡觉,其媳妇就回到家给其说其不给工人工钱,他现在来店里闹事来。其就和其媳妇两个人去宏鑫建材城五区20号美诺散热器店,其看见徐老三在其店的旁边走着,其就过去把徐老三喊到店门口,徐老三一身的酒味,其就拽着徐老三的衣领子说“你跑其店里闹事什么意思”,徐老三就说其差他500元钱不给他,其就对徐老三说“差你500元钱可以给你,但是你要把两块马可波罗80ⅹ80的砖拿过来,”徐老三就说砖没有了,其就说“那你问房东要钱去,”新新家园的男房东就过来了,其就对徐老三说“现在房东来了,你找房东要钱去,”房东就对徐老三说“你把砖拿过来,就把钱给你,”徐老三就说没有,其就骂徐老三手脚不干净,徐老三就对其说“让你别嚣张,我们老家来这一帮子人都是混黑社会的,不行的话就把店给砸了。”其一听就特别生气,其就用手扇了徐老三一个耳光,徐老三就扑过来抓其的脖子和胳膊,其就准备还手打徐老三,宏鑫建材市场的保安就把其和徐老三拉开了,徐老三还是骂其特别脏的话,其就冲去扇了徐老三一个耳光,又用脚踢在了徐老三的肚子上,徐老三就躺在地上,眼睛睁开着,什么话也没说。后110的民警来了,其将情况都给110的民警说了,过了一会儿120的急救车也来了,将徐老三抬着走了,其就被110的民警带到派出所。14.辨认笔录及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梁开富指认银川市宏鑫建材城美诺散热器店门口就是作案现场。15.户口注销证明,证实被害人徐某甲于1976年4月2日出生,2014年7月4日死亡,常住户口已注销。16.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梁开富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17.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7月4日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将被告人梁开富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讯问。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开富因琐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开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开富辩称没有在被害人头部、胸部打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梁开富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特征的辩护意见,经查,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监控录像、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充分证实了被告人梁开富与被害人徐某甲发生争执后对徐某甲拳打脚踢,在徐某甲倒地后,被告人梁开富又在徐某甲头部猛踢一脚,从被告人梁开富的行为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被告人梁开富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梁开富具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梁开富案发后虽然没有离开现场,但到案后并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梁开富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开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27年7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郭 鹏审判员 李根贤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世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第1页共10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