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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催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黄建松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建松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余催字第62号申请人黄建松。申请人黄建松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26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遗失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宁波泗门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29119186号”(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爱格菲尔厨柜店、收款人余姚市佳亮精密模具厂)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黄建松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严 航审 判 员  邵成飞代理审判员  岑益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谢芸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