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洪志梅与洪志良、李素兵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洪志梅,农民。被执行人:洪志良,农民。被执行人:李素兵,农民。被执行人:王恒金,农民。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天民一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恒金的银行存款488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家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