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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811-4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彩星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彩星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811-4812号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郭秀成。委托代理人:刘邦峰,住山东省寿光市,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焱华,住广东省始兴县,该司职员。被告:深圳市鑫彩星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尹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彩星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两案受理费合计13174元,减半收取6587元,保全费合计2630元,均由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心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赖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