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孙方平与盛进勤、陆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20号原告:孙方平。委托代理人:朱勤明。被告:盛进勤。被告:陆强。被告:邢桂芳。被告:唐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方平与被告盛进勤、陆强、邢桂芳、唐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应晓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史伟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