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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调确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调确字第00004号申请人:邵某,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含山县。申请人:韩某,男,195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邵某、韩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邵某、韩某因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于2015年1月3日经含山县环峰镇华阳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韩某愿意接受邵某的赔礼道歉,并对邵某的行为给予谅解,自愿不再追究邵某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通过自诉追究刑事责任。二、邵某赔偿韩某全部医疗费(包括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其它费用共计130000元(已给付)。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生效。四、其他无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义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齐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