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李迎春与李云川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7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迎春,李云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李迎春,个体户。被申请人李云川。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的申请人李迎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立案后申请人随后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立案后,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前,撤回保全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迎春撤回保全申请。审判员 李书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姚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