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涂江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涂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77号罪犯涂江,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台椒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涂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涂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涂江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学习,到课率达100%,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未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收支基本情况表、减刑审核表和浙江省第五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涂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涂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郭松巍审 判 员 马美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钱 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