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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枝江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邓文凤与枝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凤,枝江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行政��定书(2014)鄂枝江行初字第00014号原告邓文凤,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长梅(一般代理)。被告枝江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冯安新,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元红。(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万才。(特别授权)原告邓文凤诉被告枝江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文凤以纠纷已协调处理完毕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邓文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文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文凤负担。审 判 长  林兰英审 判 员  贺昌友人民陪审员  周开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燕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