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个体。2014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日东检公刑诉(2014)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成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驾驶鲁Y×××××号牌轿车,沿三黄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小庄村路段时,车辆撞到路边的树木,致乘车人高月全颅脑损伤和内脏破裂死亡。被告人吕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吕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定罪处罚。另查明,被告人吕某已与被害人高月全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日公交认字(2014)第3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被告人吕某的供述和辩解,第2014205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苏 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于秀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