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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开商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菏泽长城担保有限公司与王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长城担保有限公司,王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开商初字第299号原告菏泽长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新敏,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锡志,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海峰,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静,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冯国强,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长城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菏泽长城担保有限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菏泽长城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卫东审 判 员  何利军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玉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