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鼎法民二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陈德辉与李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民二初字第18-1号原告:陈德辉,男,汉族,1960年2月13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广利办事处长利居委会。被告:李振辉,又名李旭,男,汉族,1976年10月27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广利街道塘口居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辉诉被告李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辉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辉撤回对被告李振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9元,财产保全费580元,合共1169元,由原告陈德辉承担。审判员 梁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