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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孟磊与王建新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磊,王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孟磊,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申请人:王建新,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人孟磊与被申请人王建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建新在银行存款270000元予以冻结和对王建新所有的挖掘机一台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孟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建新在银行存款270000元予以冻结。对对王建新所有的挖掘机一台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崔北平审判员  杨素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