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民一初字第03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姚某与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瑶民一初���第03382号原告:姚某,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合肥市包河区,现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郭治龙,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燕英,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甲,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合肥市,现住合肥市。委托代理人:陈超,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某诉被告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治龙、被告夏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夏某乙,夏某乙一直跟随原告在娘家居住,由于婚前双方缺少了解,被告婚前曾与他人同居并始终保持男女关系,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并经常发生矛盾,被告也经常对原告实施殴打、谩骂的家庭暴力,现确实无法建立夫妻感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夏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夏某乙18周岁;3、婚后所购价值227800元轿车平均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夏某甲辩称:同意离婚。但被告从未对原告有过暴力行为,夏某乙也一直是由原、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养育,只是原告在起诉离婚前强行把夏某乙带回娘家,被告为了不激化矛盾才没有强行带回夏某乙,但被告基本每周都会驱车前往原告娘家陪孩子一段时间。原告的综合情况不适宜抚养孩子夏某乙,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判决离婚夏某乙应由被告抚养,且原告应依法支付抚养费。婚后所购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购买此车辆的钱款部分是被告婚前财产,部分是被告向他人借款��应当扣除向他人借款的共同债务以及被告婚前财产后再进行分割,且原告应对被告向他人的借款承担共同债务责任。原告在诉状中所述的被告与他人保持男女关系的情况完全不属实。本次的诉讼费应由法院依法予以判决,不应由被告全额承担。综上,原告诉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或支持被告主张。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某与被告夏某甲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夏某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及原告认为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等经常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7月22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因双方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意见不一,故协议不成。审理中,原告姚某提出其收入为每月4500���,被告夏某甲自认其收入为每月5000元。原、被告均表示对对方的收入情况不清楚。庭审中,原、被告均要求婚生子夏某乙由其抚养,原告要求被告按每月工资收入的三分之一支付抚养费,被告则表示可以不要求原告支付扶养费。同时审理中双方均认可婚生子夏某乙现与原告一起生活。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大众迈腾轿车一辆为婚后共同财产均无异议,同时双方也均认可该车的现有价值为170000元。被告提出其购买大众迈腾轿车时的购买价是227800元并缴纳车辆购置税19470元。其中被告用自己婚前的polo车置换了55000元,另向案外人尚某借款172270元用于支付购车款及缴纳车辆购置税,该借款至今未还应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为此提供了购车发票、完税证、从银行调取的对私活期明细及证人尚某、马某的相关证言以及记账单和证明等予以证明。原告认可被告婚前确有一辆polo且现在车子确已不在,但原告表示对该车辆的具体情况不清楚,同时原告表示对被告购买车辆所欠债务其亦不知情。另庭审时被告提出有共同存款(十几万元彩礼钱)在原告处,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姚某提供的结婚证、出生证复印件、短信记录打印件,被告夏某甲提供的发票、完税证、照片打印件、对私活期明细、病档复印件、手机视频、证人证言、记账单、证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姚某与被告夏某甲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被告对此亦不持异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之诉应予准许。现原、被告均要求婚生子夏某乙由其抚养,因夏某乙现与原告一起生活,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考虑,本院认为由原告继续抚养较为适宜,结合被告的收入情况及子女的实际��活需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每月支付800元子女抚养费。财产分割方面:现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婚后财产即大众迈腾轿车一辆及该车的现有价值为1700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现被告夏某甲提出购买该车时用自己婚前所有的一辆polo车置换了55000元及向案外人尚某借款172270元用于支付购车款及缴纳车辆购置税,该借款至今未还,应是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姚某虽对此不予认可,但因原告同时又表示对该车辆的具体情况其不清楚,对被告购买车辆所欠债务其亦不知情。故根据被告夏某甲提供的相关发票、完税证、照片打印件、对私活期明细、证人证言等,本院认为应能证明夏某甲购买该车时用其婚前财产(polo车)置换了55000元及案外人尚某为其垫付162270元(其中购车款142800、缴纳车辆购置税19470元)的事实。故该车现有价值170000元中扣除夏某甲用其婚前财产(polo车)置换的55000元后应为115000元。同时因夏某甲购车款中包括案外人尚某为其垫付162270元,该笔款项应是夏某甲为购买该车辆而产生的债务。现虽夏某甲与尚某均当庭表示借款后没有还款,但因夏某甲与尚某均陈述就此借款双方并没有办理借款手续,且夏某甲庭审中也陈述其与尚某系很好的朋友关系,姚某当庭表示对该车辆的具体情况及所欠债务其并不知情,故本院认为虽夏某甲2013年7月4日购车时确实曾由案外人尚某代其垫付购车款162270元,该笔款项应是夏某甲为购买该车辆产生的债务,但现该笔债务是否依旧存在及尚剩欠款是多少,均无法认定。至于夏某甲提出其还向尚某借现金10000元用于支付购车款及缴纳车辆购置税,因其对此仅提供了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原告也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定。综上,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确定原告姚某与被告夏某甲婚后共同财产大众迈腾轿车一辆归被告夏某甲所有,购买该车所欠债务由夏某甲负责偿还。夏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予原告姚某补偿款人民币20000元。至于被告提出有共同存款(十几万元彩礼钱)在原告处,因被告对此未提供证据,原告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姚某与被告夏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夏某乙由原告姚某抚养,被告夏某甲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夏某乙满十八周岁时止(给付办法:每月月底前由夏某甲向姚某自行支付);三、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大众迈腾轿车一辆归被告夏某甲所有��购买该车所欠债务由夏某甲负责偿还。夏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予原告姚某补偿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由原告姚某与被告夏某甲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苏淮代理审判员 施建军代理审判员 石 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莹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性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