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38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樊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3855-1号原告樊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朱立新人民陪审员 陈定术人民陪审员 徐松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胡达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