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天门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天门刑初字第0001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4)第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中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伙同魏某刚(已判刑)在本市竟陵办事处城南蒸菜街开设麻将馆。麻将馆内以打300元摸翻的“三只角”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被告人李某采取每桌定额抽成(每桌一次抽成300元,一天抽成三次)的方式从中获利。同年7月1日16时许,天门市公安局民警将该麻将馆(共9张麻将桌)查获,当场将魏某刚及参与赌博的王某、李某华、张某君、白某华、熊某、郑某君、杨某军、程某红、李某文、倪某梦、罗某欢等人抓获。现场收缴赌资人民币21955元,并从杨某军、王某、李某华等参赌人员身上扣押赌博筹码130张(每张价值人民币300元)。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天门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天门市公安局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人魏某刚、王某、李某华、张某君、白某华、熊某、郑某君、杨某军、程某红、李某文、倪某梦、李某红、方某、阳某、罗某欢、段某华、罗某先、何某萍、何某、向某梅等人的证言,天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张国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微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