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澧民一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姚某某、第三人范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姚某某,范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澧民一初字第1429号原告雷某某,男。被告姚某某,男。第三人范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第三人范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第三人范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雷某某交纳。审判员 周清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蔡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