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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澧民一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姚某某、第三人范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姚某某,范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澧民一初字第1429号原告雷某某,男。被告姚某某,男。第三人范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第三人范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第三人范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雷某某交纳。审判员  周清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蔡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