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未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梁佳祺与被告刘嘉盛、郝冉鑫、施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某某,郝冉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未初字第2号原告梁某某,男,住大同市。法定代理人梁亮(系原告母亲),女,住同梁佳祺。委托代理人杨淑英(系原告外祖母),女,住同原告。被告刘某某,男,住大同市城区。法定代理人刘平(系刘嘉盛父亲),男,住同刘嘉盛。被告郝冉鑫,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法定代理人田彩虹(系郝冉鑫母亲),女,住同郝冉鑫。被告某某,男,住大同市城区。法定代理人施建国(系施安父亲),男,住同施安。原告梁佳祺与被告刘嘉盛、郝冉鑫、施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武抒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法定代理人梁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淑英,被告刘嘉盛的法定代理人刘平、被告郝冉鑫的法定代理人田彩虹、被告施安的法定代理人施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佳祺诉称,2014年7月8日,被告郝冉鑫向原告敲诈100元得逞,后纠集被告刘嘉盛、施安于11日再次向原告实施敲诈,因原告拒绝其200元的要求,三被告对原告实施暴力,殴打原告,致原告头部、颈部等多处出现外伤,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手机损坏的严重后果。治疗期间,原告共产生医药费2187.9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738元、交通费500元等费用,修理手机产生费用208元。原告从小到大一直品学兼优。事发后原告视力下降,长时间学习出现头痛症状,不能参加体育锻炼,经常做恶梦,上下学需要家人接送。此事给原告身体上、精神上造成严重后果,考虑原告尚在身心成长的关键时期,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三被告共同实施敲诈殴打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633.9元;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刘嘉盛、郝冉鑫、施安认可确实参与了该事件,原告也因此受伤,同意赔偿原告合理的损失。对不合理的费用不予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1日,三被告在大同十一中正门对面小区车棚附近对原告进行了殴打。三被告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行政拘留十天并处罚金五百元。原告因伤在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现三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致伤原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三被告均为未成年人,故应由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应作如下确认:1、医疗费,原告主张2187.9元,并提供医疗费票据为证。被告对三医院产生的费用无异议,对外购药的票据及牵引器花费不认可。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其中在三医院治疗的医疗花费为1430.9元,票据正规,且有诊断证明为依据,应予确认。原告外购药花费567元及牵引器花费95元,无医嘱,不能证明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性,本院不予确认。2014年7月12日支出的药费95元,用户名为梁亮,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本院不予确认;2、营养费,原告主张2000元,无医嘱及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3、护理费,原告主张738元,无据为证,本院不予支持;4、交通费,原告主张500元,无据为证,本院不予支持;5、手机修理费,原告主张208元,并提供山西凯特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分公司出具的发票为证。被告不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票上明确记载的收费项目是会员卡,不能证明是修理花费,故对该项费用不予支持;6、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为未成年人,因此侵权事件受到惊吓,确实对其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以上确认的损失共计3430.9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嘉盛的法定代理人刘平、郝冉鑫的法定代理人田彩虹、施安的法定代理人施建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梁佳祺各项损失人民币3430.9元,被告刘嘉盛、郝冉鑫、施安的法定代理人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刘嘉盛、郝冉鑫、施安的法定代理人刘平、田彩虹、施建国承担95.5元(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本院退还原告9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抒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英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