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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曾玲与珠海市精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玲,珠海市精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曾玲,女,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公民身份号码:×××762X。被执行人:珠海市精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伍利娟。关于曾玲与珠海市精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珠香劳人仲案字(2014)149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珠海市精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前山支行账户为20×××48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61.55元至本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郑林瀚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