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松法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东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刘长春,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东海,男,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松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东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昭乌达支行的60195100*******号账户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军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陆广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