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故民一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故民一初字第1485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月4日以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袁俊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