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郭金平与岳海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平,岳海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郭金平,女,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岳海喜,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郭金平与被执行人岳海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1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岳海喜在银行的存款77062.5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悦代理审判员 徐同进代理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尹良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