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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64-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珑临公馆娱乐有限公司、张金涵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珑临公馆娱乐有限公司,张金涵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64-36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珑临公馆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涵。被告张金涵。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深圳市珑临公馆娱乐有限公司、被告张金涵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珑临公馆娱乐有限公司、被告张金涵的起诉。本系列案受理费共人民币160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8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魏 梅人民陪审员 刘 劼人民陪审员 邹东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