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某、郑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郑某,洪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苍刑初字第147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曾用名吴全挺。因赌博于2010年5月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无证和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12月3日分别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和五日;因吸毒于2012年2月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吸毒于2012年10月1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4年3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4年3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因寻衅滋事于2006年3月1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吸毒于2012年2月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吸毒于2014年3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2014年3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洪某。因本案2014年3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4]20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郑某、洪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玲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郑某、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份以来,邓孝斌、王孝翁(均另案处理)、“小李”(身份不明)等人单独或合伙在苍南县桥墩镇莒溪社区西厅村“上刘房”、“望雁隔”等地开设流动性赌场,每天开设一至三场不等,吸引邵朝权、陈某等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员二三十人至五六十人不等。期间,被告人吴某、郑某各在邓孝斌的赌场帮忙望风四天和一天,分别获利1200元及200元;在“小李”开设的赌场帮忙分��望风五天和四天,各获利1200元及600元;被告人洪某在“小李”开设的赌场帮忙抽取头薪三天,获利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蔡某、邵朝权、陈某的证言,同案犯邓伦权、蔡南地、刘化辉、郑鹏田的供述,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出所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郑某、洪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郑某、洪某均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吴某、郑某均有多项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三被告人系从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某、郑某在有期徒���一年至二年之间判处,对被告人洪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判处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二、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三、被告人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四、追缴被告人吴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被告人郑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被告人洪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均予以没收,上交国库。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显兵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