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小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鹏与刘红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鹏,刘红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小额字第3号原告张鹏。被告刘红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诉被告刘红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红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鹏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回对被告刘红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鹏负担。审判员 康秀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 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