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7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封明强与重庆鑫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明强,重庆鑫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7226号原告封明强,男,1988年4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鑫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聂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明强与被告重庆鑫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封明强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封明强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赵东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乔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