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一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099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87年1月2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钱某,男,汉族,1983年5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石秀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满附件: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