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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占才与被告蒋天琼、刘亚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才,蒋天琼,刘亚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刘占才,男,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蒋天琼,女,1969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刘亚兰,女,22岁,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才与被告蒋天琼、刘亚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占才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占才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5元,由原告刘占才负担。审判员  严天洪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