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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吴洪彪与张伟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159-1号申请执行人吴洪彪,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伟,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景山,男,1961年12月22日出生。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民初字第17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伟、刘景山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洪彪共计人民币一万八千四百元,被执行人张伟、刘景山各自应负担诉讼费人民币六十五元。但被执行人张伟、刘景山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伟、刘景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万八千四百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伟、刘景山各自应负担的受理费人民币六十五元、申请执行费人民一百七十六币;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伟、刘景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张伟、刘景山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  仇洪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