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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栋与张掖市水利水电工程局、张掖市水利水电工程局引洮供水一期定西市农村供水工程施工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栋,张掖市水利水电工程局,张掖市水利水电工程局引洮供水一期定西市农村供水工程施工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李栋,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掖市水利水电工程局。住所地:张掖市县府街**号。法定代表人钟建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掖市水利水电工程局引洮供水一期定西市农村供水工程施工项目部。项目部负责人陈红平。申请执行人李栋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水利水电工程局、张掖市水利水电工程局引洮供水一期定西市农村供水工程施工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尚欠标的款81814.50元,案件受理费1968元,执行费1172元,共计84954.50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张掖市水利水电工程局、张掖市水利水电工程局引洮供水一期定西市农村供水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张掖市水利水电工程局、张掖市水利水电工程局引洮供水一期定西市农村供水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张掖市水利水电工程局、张掖市水利水电工程局引洮供水一期定西市农村供水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宗仪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