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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杨志广与李长辉、张怀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广,李长辉,张怀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092号原告:杨志广,男,194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杨志宏,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三号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长辉,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张怀俭,男,59岁,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广诉被告李长辉、张怀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广于2015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志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2元,减半收取761元,由杨志广负担。审判员 余��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蔡 路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