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杨志广与李长辉、张怀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广,李长辉,张怀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092号原告:杨志广,男,194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杨志宏,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三号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长辉,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张怀俭,男,59岁,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广诉被告李长辉、张怀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广于2015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志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2元,减半收取761元,由杨志广负担。审判员 余��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蔡 路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