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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伦平犯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伦平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80号罪犯王伦平,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金婺刑初字第9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伦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28329.6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王伦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伦平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学习,到课率达100%,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收支基本情况表、减刑审核表和浙江省第五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伦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伦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郭松巍审 判 员  马美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钱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