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法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杨泽勋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瑞法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杨泽勋。委托代理人杨宏勋。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兆祥,总经理。关于杨泽勋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年12月23日申请人据已生效的(2014)瑞民一初字第250-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将(2014)瑞民一初字第250-1号民事裁定书中所确定先予执行赔偿金80000元向我院民事审判一庭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瑞丽市人民法院(2014)瑞民一初字第250-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连闯执行员 杨永森执行员 田吉皓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董诗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