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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行审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王海洋、张配配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海洋、张配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上行审执字第24号申请人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国典,主任。被申请人王海洋、张配配,住上蔡县蔡都办事处王庄。申请执行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王海洋、张配配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申请单位对该被申请人作出的上人口征决字(2014)第296号征收决定书,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基本合法,证据比较充分,征收比较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主体资格合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执行申请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上人口征决字(2014)第29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新军审判员  冯晓霞审判员  杨贺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