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国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运通,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该社职员。被执行人:韩国香,男,194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国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临调确字第000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书确认韩国香于2014年11月12日前偿还贷款本息6.48万元。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韩国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收到通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国香至���未履行完毕。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国香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生活困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4)临调确字第0005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