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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蠡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谷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132)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蠡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谷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谷某承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伍江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