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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重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倩与徐长卿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倩,徐长卿,刘晨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重字第17号原告李倩。委托代理人段玉兰(原告之母),天津市装饰织物厂退休职工。被告徐长卿。第三人刘晨。原告李倩与被告徐长卿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倩的委托代理人段玉兰、被告徐长卿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刘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倩诉称,我于2011年10月入住天津市河北区XX-X房屋,被告居住该小区。我入住后发现卫生间房顶经常漏水,尤其是2013年5月,漏水更加厉害,租住我房屋的人为此提前退租,我不得不再次重新租给新的租户。今年春节前及4月份,租住我房屋的人仍然反映卫生间漏水。经有关技术人员查看认为是被告卫生间地面漏水。我多次与被告沟通解决漏水事宜,但至今未果。我卫生间房顶安装的浴霸与漏水处相邻,浴霸遇水会发生爆炸,为避免发生人身伤害,已经停止使用房屋至今。现要求被告按照规范的要求修理其卫生间渗水部位,直至不渗漏为止,要求被告赔偿我诉讼期间产生的交通费737元、因渗水造成原租户提前退租再次出租发生的中介费1350元、因诉讼发生的咨询费30元及打印费35.2元、探测漏水点产生的维修费3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徐长卿辩称,2013年5月,原告找我说我卫生间漏水,后我自行检查发现坐便有裂缝,于是进行了更换。同年6月,原告将我起诉后,我也到原告的卫生间查看了情况,确实发现有漏水痕迹,但是当时已经不漏了。我和原告的租户讲,如果还漏水就通知我。关于原告所述卫生间地漏漏水我不认可,原告的房屋已经不漏,我也无法修,如果有漏水的地方,我随时修复,由于我已经维修好了不再渗漏,这之后原告产生的任何费用均与我无关,所以不同意维修和赔偿,案件受理费听从法院的判决。第三人刘晨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为天津市河北区瑞海名苑小区房屋的业主,被告为房屋的业主。第三人与被告系房屋租赁关系,自2014年10月1日起,第三人租用被告的上述房屋居住。2013年5月,原告发现其卫生间漏水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对其漏水部位进行维修至不再渗漏为止,要求被告赔偿物品损失和精神损失各2000元,同时对漏水点申请鉴定,被告应诉后对其卫生间坐便进行了更换,不配合鉴定,原告的鉴定申请被退回,于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要求被告修复漏水部位的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亦予以驳回。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阶段,原告申请要求对被告卫生间漏点进行鉴定,因此该案被发回重审。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要求被告按照规范修理其卫生间渗水部位,直至不渗漏为止,要求被告赔偿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737元、因渗水造成原租户提前退租再次出租发生的中介费1350元、因诉讼发生的咨询费30元及打印费35.2元、探测漏水点产生的维修费30元。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本院征询其意见,其表示如涉及卫生间修缮愿意配合。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再次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卫生间地面漏水点进行鉴定,因被告不配合,原告的鉴定申请再次被退回。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到现场勘查,原告卫生间房顶四角部位均有漏水后的黄色印迹,原告称此次勘查比二审勘查时水痕面积有增加。另查,原告的房屋原租给他人居住,租期自2013年4月3日至2014年4月2日。在租期内因房屋漏水,该租户提前退租,原告通过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将该房租给新租户,支付中介费1350元。2013年6月5日,原告为查看房屋漏水点支付维修费3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所有权证、租赁合同、中介费收据、维修费收据,被告提交的租赁合同书证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居住同一单元上下楼邻居关系,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通过对原告卫生间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其房顶多处有漏水痕迹,说明被告的卫生间确实存在漏水部位,被告作为不动产相邻方,对其漏水部位负有维修义务,应将其漏水部位维修至不漏为止,以保证原告房屋的正常使用,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人作为被告房屋的现使用人,负有配合义务,不得阻拦。原告主张的中介费1350元、因探查发生的费用30元,均系因漏水而导致发生的费用,属合理支出,应由被告赔偿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诉讼发生的咨询费、打印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徐长卿立即将天津市河北区XX卫生间漏水部位维修至不漏为止,第三人刘晨予以配合,不得阻拦;如被告徐长卿不予维修,由原告李倩进行维修,被告徐长卿及第三人刘晨不得阻拦,所花费用由原告李倩垫付,垫付的费用由被告徐长卿负担;二、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徐长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380元;三、驳回原告李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徐长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凤侠代理审判员  张凌志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楠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