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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支行与蒋念河、云文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支行,蒋念河,云文娇,涂仁进,余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6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366号。负责人:赵伟,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蒋念河,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云文娇(系将念河之妻),女,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涂仁进,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余兵,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蒋念河、云文娇、涂仁进、余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的(2012)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支行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未能自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均无信息,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 俊审判员 潘 律审判员 罗翠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雨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