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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赵彦琴与刘立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2号申请人赵彦琴。被执行人刘立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2014)深民小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2014年12月23日前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立锋在深州市法院账户垫付款628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艳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