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阳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原告丁向东诉被告魏振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向东,魏振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阳民初字第3号原告丁向东,男,生于1957年10月27日。委托代理人魏丽俊,女,生于1963年10月10日。被告魏振科,男,生于1945年4月13日。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向东诉被告魏振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向东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丁向东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向东承担。审判员 万晓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升 来源: